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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传销案首例宣判 成员曾达60余人

发布日期:2019-12-05浏览次数:125

安徽省霍山县首例传销案已获刑。4月17日,经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秦晨云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黄必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刘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该县对传销案的首例判决。


被告人秦晨云系河南省上蔡县无业人员。2007年至2010年期间,秦晨云在湖南省邵阳市参加以连锁销售为名的传销组织后,发展下线徐鹤鸣加入,徐鹤鸣发展下线柯传龙加入,柯传龙通过QQ聊天认识霍山人刘琴并发展其加入。刘琴加入后,发展下线沈伟祥、陈芳俊、黄必义等人,刘琴、黄必义加入后,又发展李传红、李道云等霍山60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要求每个加入成员发展1-2名成员,每名加入成员以现金方式购买1-11单取得加入资格,每单3800元,该传销组织根据发展人员数和购买单数组成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层级。霍山参加人员均购买了11单,即每名加入者缴纳元,取得业务主任资格,秦晨云、刘琴、黄必义则按照级别和销售份额获取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晨云、刘琴、黄必义积极参与组织、领导以连锁销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不同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黄必义、刘琴退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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